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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團結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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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勞動三權: 團結權(自由結社)、團體交涉權(集體談判權)、團體爭議權(罷工為法律認定的爭議行動)。 此三權是由憲法第14、15、22條所來(但不是絕對保障)。   2.勞工三法: 工會法(對應團結權及爭議權)、團體協約法(對應交涉權)、勞資爭議處理法(對應爭議權)。   3.依工會法第4條第4項:教師得依本法組織及加入工會。   4.依工會法第4條:工會組織類型如下,但教師僅得組織及加入第二款及第三款之工會:   一、企業工會:結合同一廠場、同一事業單位、依公司法所定具有控制與從屬關係之企業,或依金融控股公司法所定金融控股公司與子公司內之勞工,所組織之工會。   二、產業工會:結合相關產業內之勞工,所組織之工會。   三、職業工會:結合相關職業技能之勞工,所組織之工會。 前項第三款組織之職業工會,應以同一直轄市或縣(市)為組織區域。   5.在法律上,罷工權通常會排除特定職業人員,例如:教師、公務員、軍人或一些公眾服務部門。   6.雖然說團體交涉權有憲法法源,但是立法者認為法源之一(憲法第22條)是有但書的:凡人民之自由及權利,不妨害公共秩序利益者,均受憲法保障。立法者認為因教師若罷工則會影響為數更多學生之受教權(即妨害公共秩序利益),故目前法律規定教師不得罷工。   7.不能組企業工會最主要是因為若是在學校內組工會,會影響校園安定及學生受教權(台灣學校這麼多,某天只要每個縣市來一兩間罷工一下,全台灣就不少教師罷工,況且罷工通常也不會只有幾間學校,受教權被侵害的學生又鐵定比教師多,影響層面太廣),故教師只能組織參與職業公會和產業公會,不得組織參與企業工會。   8.目前教師會仍然在爭取最完整的勞動三權,因為教師的團體爭議權還不完整(不能罷工),不過目前主要的意見主要還是認為教師罷工影響太廣(眾多學生的受教權以及校園安定),教師應以社會公義為重,教育部也應該制定在不影響學生受教權的前提下可以讓教師爭取應有權益的法定管道。   9.至於以後教師能不能行使罷工權,這個就不知道囉,目前沒有共識的情況下要吵還有得吵;等哪天突然有共識了,修法過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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