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地方行政規則之發布程序與生效條件
地制32: 自治條例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後,函送各該地方行政機關,地方行政機關 收到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依第三十九條規定提起覆議、第四十三條規 定報請上級政府予以函告無效或聲請司法院解釋者外,應於三十日內公佈 。 自治法規、委辦規則依規定應經其他機關核定者,應於核定文送達各該地 方行政機關三十日內公佈或發佈。 自治法規、委辦規則須經上級政府或委辦機關核定者,核定機關應於一個 月內為核定與否之決定;逾期視為核定,由函報機關逕行公佈或發佈。但 因內容複雜、關係重大,須較長時間之審查,經核定機關具明理由函告延 長核定期限者,不在此限。 自治法規、委辦規則自公佈或發佈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但特定 有施行日期者,自該特定日起發生效力。 第一項及第二項自治法規、委辦規則,地方行政機關未依規定期限公佈或 發佈者,該自治法規、委辦規則自期限屆滿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 ,並由地方立法機關代為發佈。但經上級政府或委辦機關核定者,由核定 機關代為發佈。 憲法72: 立法院法律案通過後,移送總統及行政院,總統應於收到後十日內公佈之 ,但總統得依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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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級政府予以函告無效、
司法院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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