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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基金的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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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法   民國 100 年 05 月 25 日   行政 > 行政院主計總處 > 歲計目   第 4 條 稱基金者,謂已定用途而已收入或尚未收入之現金或其他財產。基金分左列二類︰ 一、普通基金︰歲入之供一般用途者,為普通基金。 二、特種基金︰歲入之供特殊用途者,為特種基金,其種類如左︰  (一)供營業循環運用者,為營業基金。  (二)依法定或約定之條件,籌措財源供償還債本之用者,為債務基金。  (三)為國內外機關、團體或私人之利益,依所定條件管理或處分者,為信託基金。  (四)凡經付出仍可收回,而非用於營業者,為作業基金。  (五)有特定收入來源而供特殊用途者,為特別收入基金。  (六)處理政府機關重大公共工程建設計畫者,為資本計畫基金。 特種基金之管理,得另以法律定之。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Content.aspx?PCODE=T002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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