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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壹、法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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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法的意義 →「法是人類共同生活(族群、部落、國家等)中,為形成秩序、維繫和平(解決衝突)實現自由,可透過權威機關之強制力所實施的規範。」   一、法是人類生活的規範 →法所涉及的就是人類生活的各種思想行為、活動、組織、社會關係等等,也就是說人類才有法律。 →自然界沒有法律,但人類透過經驗研究找其中具規律性的自然律(rule of nature)。 →根據自然律,「自然法論」「自然權力論」者嘗試在某種自然中找出人類法律妥當性之立論基礎。   二、法是人類「共同生活體」之規範 →人類在社會的生活互動中自然產生了對於法律規範的需求。 →「人←→社會←→法律」三元結構 「有社會,斯有法律。反之亦然」 共同生活體中必定存有大家共同接受的規範解來決問題。 反之,若無規範存在,共同體也不復持續存在。 又人為社會性之動物,故而可得人、社會、法律乃是相互指涉的。 故而形成了「人←→社會←→法律」之三元結構   三、法是為「形成秩序、維繫和平(解決衝突)、實現自由」而實施之規範 →第一:促使社會持續維持基本秩序 政治權力分配、經濟生產秩序維持等 →第二:解決衝突爭端之「規範指引」 →第三:保障自由得以實現 I. Kant:「法就是實現自由的條件」、「沒有法就沒有自由」 簡而言之,恣意(Arbitrary)與自由(Freedom)應有所區分 綜上所述,法律不僅是限制,更提供自由以規範保障,保障個人能在一定的行使方式下追求自己的目標,實現自己的願望。     四、法律即為「規範」 →事實層面:   →心理學角度:社會組成分子所普遍「承認」之「規範」 →社會學角度:共同生活體的「行為規律」之「描述」 →語意層面:規範可透過應然語句所表達的意義,包括禁止(Prohibition)、允許(Permission)、要求(Obligation)等。   五、法是可透過「權威機關」之「強制力」所實施的規範 →第一:權威機關乃是指一個「外部」單位或組織。   機關結構或組織並不以「國家機關」為限,例如部落組織之領袖會議。 →第二:所有機關權力直接或間接追溯自一個「共同的權威」。   是此組織之根本大法,即為「憲法」。 雖並不一定擁有「憲法」的名稱或概念,但通常包含:法規制定或修改程序、爭端解決方式、擁有強制力的機關。 →第三:法律是以「強制力」做為後盾的。 當規範被「違反」,可由一個或其他權威機關以強制力強迫實行,必要時可使用武力。但武力僅屬強制力實施的最後階段。而武力的「根據」亦是回溯至根本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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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共同生活體法的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