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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民事訴訟法
外國法人之當事人能力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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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外國法人之當事人能力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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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50年台上第 1898 號 要 旨: 未經認許其成立之外國法人,雖不能認其為法人,然仍不失為非法人之團 體,苟該非法人團體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者,依民事訴訟法第四十條第三 項規定,自有當事人能力。至其在臺灣是否設有事務所或營業所則非所問 。 參考法條:民事訴訟法 第 40 條 (34.12.26) 資料來源:最高法院民刑事判例全文彙編 (50年~51年) 第 421-423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87 年民事部分)第 984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92 年民事部分)第 910 頁 中華民國裁判類編-民事法(六)第 82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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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
非法人之團 體
、
代表人
、
代表人或管理人
、
外國法人
、
有當事人能力
、
管理人
、
自有當事人能力
、
設有事務所或營業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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