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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多數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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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數暴力首先要認清的是,多數決定未必是暴力,多數暴力指的是「多數人做出影響或限制少數人權益、意旨、和自由的不當決定」(引用自知識與社會廣場),但並非所有多數人的決定都會影響少數人的權益和自由。其次要認清的是,多數暴力是有程度之分的,多數與少數之間的差距越少,暴力的程度越大;多數與少數之間的權益相差越多,暴力的程度也越大。如果今天每個人都能自成一國,那就不會有多數暴力的問題了,但現實顯然不是這麼回事。人之所以組成國家,是因為團結力量大,每個人付出部分收入來作公共建設,每個人付出部分生命去服兵役,每個人付出部分自由來維持社會秩序。為了團結在一起,每個人都必須對環境作出妥協,少數的要服從多數,才能讓國家運作順利。當然,每個人也能用自身的力量改變環境,但是在環境未改變之前,總是要配合環境,因此多數暴力幾乎是必然存在的。無論是多數暴力或少數暴力,都和選舉制度有關。以修憲來說,在憲法中規定,修憲必須要七成五的國大通過才算通過,這種門檻減少了多數暴力的可能,因為反對的只有二成五。以總統選舉來說,最高票就能當選,就使多數暴力的可能性增加,例如2004年的總統選舉陳呂配得到39.3%的選票,如果陳呂當選後,作出的政策大多對本省人或中南部有利,那就是少數暴力,如果作出的政策還算平衡,那暴力成份就不多。回到前面的問題,當法國55%的人反對歐盟憲法,那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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