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告】5/13(一)起,第三階段頁面上方功能列以及下方資訊全面更換新版。 前往查看
線上筆記功能 將於2024/1/1 移除,請至課程與筆記使用新版筆記功能

主題:大陸地區人民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的情形


想要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第 16 條 大陸地區人民得申請來臺從事商務或觀光活動,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大陸地區人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一、臺灣地區人民之直系血親及配偶,年齡在七十歲以上、十二歲以下者 。二、其臺灣地區之配偶死亡,須在臺灣地區照顧未成年之親生子女者。三、民國三十四年後,因兵役關係滯留大陸地區之臺籍軍人及其配偶。四、民國三十八年政府遷臺後,因作戰或執行特種任務被俘之前國軍官兵 及其配偶。五、民國三十八年政府遷臺前,以公費派赴大陸地區求學人員及其配偶。六、民國七十六年十一月一日前,因船舶故障、海難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 由滯留大陸地區,且在臺灣地區原有戶籍之漁民或船員。大陸地區人民依前..

想要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關鍵字:以公費派赴大陸地區求學人員及其配偶因船舶故障、海難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其臺灣地區之配偶死亡因兵役關係滯留大陸地區之臺籍軍人及其配偶大陸地區人民得申請來臺從事商務或觀光活動大陸地區配偶得隨同本人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年齡在七十歲以上、十二歲以下者民國三十八年政府遷臺前民國三十四年後,因兵役關係滯留大陸地區之臺籍軍人及其配偶照顧未成年之親生子女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