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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契約性人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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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契約性人力的進用,已成為各國行政革新作法之一,這是屬於下列何種治理模式的主張? (A) 彈性模式 (B) 市場模式 (C) 參與模式 (D) 鬆綁模式 ~解析 : 一、所謂「契約進用公務人力」,是指由「國家」( 中央 )或「地方自治團體」所屬「各機關」以「契約方式」進用「執行公共事務」之「人員」而言。 二、其「有別」於「一般公務人員」須經「考試銓敘合格」,重視「永業性」、「穩定性」及「保障性」之「常業文官」;而是多屬於「臨時性」、「個案性」、「專業性」、「技術性」之「人員」。 三、    「契約性人力」採取「契約方式」進用,其與「國家」間的「法律關係」原則上均採取「公法上職務關係」,但「政府」應可以「保留」採取更類似「企業界實務」 之「契約內容作法」,而「非」完全比照「終身雇用」的「公務人員」。「政府」同時保留「機關」或「職位裁併」時「不續約」的「權力」。 四、    「契約性人力」和「公務人員人力」之間「不交流」,各自「試用」其「人力資源管理制度」,「契約性人力」在「不同機關」間也「不具備相互遷調」的「權力」。 五、 目前政府「一般行政服務領域」運用「契約性人力」比例尚不及5%,為因應我國「民主政治」、「政府體制轉變」、「政府經營方式」更「彈性化」等「環境」的 「需要」,允宜對「契約進用公務人力」之「範圍」、「甄選」、「權利」及「義務」進行「研究」,俾「政府人力運用制度」可以強化「政策領導能力」、遂行 「績效管理」和「建立人力彈性組合」,進而提供「政府」推動「績效管理」的「良好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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