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家事事件法
家事事件法3(家事事件分類標準) Ⅰ下列事件為甲類事件: 一、確認婚姻無效、婚姻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事件。 二、確定母再婚後所生子女生父事件。 三、確認親子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事件。 四、確認收養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事件。 家事事件法39(被告適格要件之一般規定) Ⅰ第三條所定甲類或乙類家事訴訟事件,由訟爭身分關係當事人之一方提起者,除別有規定外,以他方為被告。 Ⅱ前項事件,由第三人提起者,除別有規定外,以訟爭身分關係當事人雙方為共同被告;其中一方已死亡者,以生存之他方為被告。 家事事件法50(身分關係訴訟終結之認定) Ⅰ身分關係之訴訟,原告於判決確定前死亡者,除別有規定外,關於本案視為訴訟終結。 Ⅱ依39規定提起之訴訟,於判決確定前,共同被告中之一方死亡者,由生存之他方續行訴訟。 Ⅲ依39規定提起之訴訟,於判決確定前被告均死亡者,除別有規定外,由檢察官續行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