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統公告】頁面上方功能列及下方資訊全面更換新版,舊用戶可再切回舊版。 前往查看
線上筆記功能 將於2024/1/1 移除,請至課程與筆記使用新版筆記功能

主題:家庭暴力防治中心辦理事項


想要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8條(家庭暴力防治中心辦理事項)   一、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整合所屬警政、教育、衛生、社政、民政、戶政、勞工、新聞等機關、單位業務及人力,設立家庭暴力防治中心,並協調司法相關機關,辦理下列事項:   1.  提供二十四小時電話專線服務。   2.  二、提供被害人二十四小時緊急救援、協助診療、驗傷、採證及緊急安置  。   3.  提供或轉介被害人心理輔導、經濟扶助、法律服務、就學服務、住宅輔導,並以階段性、支持性及多元性提供職業訓練與就業服務。   4.  提供被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短、中、長期庇護安置。   5.  轉介被害人身心治療及諮商。   6.  轉介加害人處遇及追蹤輔導。   7.  追蹤及管理轉介服務案件。   8.  推廣各種教育、訓練及宣導。   9.  其他家庭暴力防治有關之事項。   二、 前項中心得與性侵害防治中心合併設立,並應配置社工、警察、衛生及其他相關專業人員;其組織,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想要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關鍵字:前項中心得與性侵害防治中心合併設立,並應配置社工、警察、衛生及其他相關專業人員;其組織,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協調司法相關機關家庭暴力防治法提供二十四小時電話專線服務設立家庭暴力防治中心身心治療轉介追蹤輔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