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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巴博爾/布伯/存在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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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融通:融洽通達之意。 涵攝:將法律適用到事實而產生法律效果的一種過程。就是「帶進去」,把「事實」帶進「法律構成要件」。     ※  巴博爾/布伯(Martin Buber, 1878-1965) (一)「吾與它」(I-It)的客觀關係: 個人與外在世界之間的關係,有兩種不同的模式。第一種模式是「吾與它」(I-It)的客觀關係,在此一模式下,個人把外界的事物當作是滿足自私目的,而加以利用及操作而已。舉例來說,如果師生之間是以「吾與它」的客觀關係的話,師生之間是毫無感情,而老師自私地只重視是否達成他的教學目標。 (二) 「吾與汝」(I-Thou)的主觀關係: 個人須承認每一個人都有一種熱情的的意義世界,那就是每一個人的主觀世界。如果師生之間倡導「吾與汝」(I-Thou)的主觀關係,師生之間應有一種教學相長的關係,又如朋友和朋友之間也會分享彼此知識、感情與期許。此模式,不但使用於人與人的關係,而且適用於人與神的關係。一個人可以藉助與人類同胞的溝通,而體驗到一種互為主觀性,而互為主觀性又可以使得一個人的生活更充滿了精神的靈性。「吾與汝」關係包括兩個特徵:一是全神貫注,一是設身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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