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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年終考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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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終考績 第六條 年終考績以一百分為滿分,分甲、乙、丙、丁四等,各等分數如左: 甲等:八十分以上。 乙等:七十分以上,不滿八十分。 丙等:六十分以上,不滿七十分。 丁等:不滿六十分。 第七條 年終考績獎懲依左列規定: 一、甲等:晉本俸一級,並給與一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達所敘職等本俸最高俸級或已敘年功俸級者,晉年功俸一級,並給與一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敘年功俸最高俸級者,給與二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二、乙等:晉本俸一級,並給與半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達所敘職等本俸最高俸級或已敘年功俸級者,晉年功俸一級,並給與半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敘年功俸最高俸級者,給與一個半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三、丙等:留原俸級。 四、丁等:免職。 前項所稱俸給總額,指公務人員俸給法所定之本俸、年功俸及其他法定加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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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
丁等:免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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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等:不滿六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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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等:六十分以上,不滿七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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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等:留原俸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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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俸、年功俸及其他法定加給
、
甲等:八十分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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