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幼兒園課程大綱
原住民教育法 第二章 就學 第 10 條 原住民族地區應普設公立幼稚園,提供原住民幼兒入學機會。 原住民幼兒有就讀公立幼稚園之優先權。(B) 政府對於就讀公私立幼稚園之原住民幼兒,視實際需要補助其學費;其補助辦法,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定之。 中央社政主管機關,對於原住民幼兒之托育服務,應比照前三項規定辦理 第 14 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於原住民學生就讀時,均應實施民族教育;其原住民學生達一定人數或比例時,應設立民族教育資源教室,進行民族教育及一般課業輔導。(C) 前項人數或比例,由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公告之。 第三章 課程 第 21 條 各級政府對學前教育及國民教育階段之原住民學生,應提供學習其族語、歷史及文化之機會。(A) 第 22 條 各級各類學校有關民族教育之課程發展及教材選編,應尊重原住民之意見,並邀請具原住民身分之代表參與規劃設計。(D) 原住民族中、小學及原住民重點學校之民族教育教材,由直轄市、縣 (市) 民族教育審議委員會依地方需要審議之。
關鍵字:
原住民教育法、
學前教育及國民教育階段之原住民學生、
實施民族教育、
幼兒園課程大綱、
提供學習其族語、歷史及文化之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