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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幼稚園輔導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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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案一:輔導立案幼稚園健全環境及行政管理方案。   (一)輔導目的:輔導立案幼稚園經營正常化,以促進幼稚教育正常發展。   (二)輔導對象: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評估有環境安全或行政管理(包含師資及行政)待改善之幼稚園。   (三)輔導人員: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行政人員。   (四)輔導內容:包含師資、環境安全及行政管理等項目。   (五)辦理原則:   1.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請於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成立「輔導小組」負責輔導事宜;至小組成員除教育局相關承辦人員外,得視業務性質加入工務(建管)、衛生、警察及消防等相關單位業務代表。   2.權責區分:經輔導後幼稚園仍未改正不符合法令規範之事項者,各相關行政主管單位應本於權責依幼稚教育法及相關法令規定核處。   3.本方案執行期程自當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六)補助原則:   依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報內容及輔導園數而定,每一縣(市)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十萬元,並得視實際情況及輔導幼稚園園數酌予調整補助額度。   (七)執行策略及方法:   1.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於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彙整環境安全或行政管理待改善幼稚園之資料,提報分年度計畫,報部審核。   2.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之輔導小組依輔導計畫進行輔導事宜,對於連續輔導二年之幼稚園,於輔導後仍未改善或仍有未符合法令規範事項者,應依幼稚教育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處理,以確保幼童之權益。   二、方案二:輔導園(所)發展正常化教學,提升教學品質方案。   (一)輔導目的:輔導園(所)發展正常化教學及提升教學專業特色,以精進教學品質。   (二)輔導對象:   1.各公立及已立案私立幼稚園(不包括方案一之輔導對象,惟方案一幼稚園於輔導後,經縣市政府確認改善者,不在此限)。   2.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屬之公立及已立案私立托兒所。   (三)輔導人員:學者或資深幼教人員。   1.學者:   (1)專任教師:曾任或現任幼教、幼保及相關科系所(含設有幼教學程之師資培育中心)二年以上經驗,具有與輔導園所輔導主題相符之專長,並具下列條件之ㄧ者:     A、曾擔任幼教、幼保及相關科系所(含設有幼教學程之師資  培育中心)之幼教或教保實習課任課教師二年以上經驗。     B、曾擔任園(所)教保員二年以上經驗。     C、曾參與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之園(所)教保類評鑑二年以上經驗。   (2)兼任教師:曾任或現任幼教、幼保及相關科系所(含設有幼教學程之師資培育中心)四年以上兼任教師經驗,具有與輔導園所輔導主題相符之專長,並具下列條件之ㄧ者:     A、曾擔任幼教、幼保及相關科系所(含設有幼教學程之師資  培育中心)之幼教或教保實習課任課教師四年以上經驗。     B、曾擔任園(所)教保員四年以上經驗。     C、曾參與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之園(所)評鑑四年以上經驗。   2.資深幼教人員:   現職服務於九十年至九十四年間,經本部評鑑為績優之幼稚園且於幼稚園獲頒績優之年度服務於該園,並具十年以上幼稚園教學經驗及幼稚園教學輔導二年以上經驗(一年至少四次,二年合計達八次以上)之合格幼稚園教師;或榮獲教育部教學金質獎,並具幼稚園教學輔導三年以上經驗(一年至少四次,三年合計達十二次以上)之合格幼稚園教師。   輔導人員如有下列情事者,不予受理:   1.輔導人員(或團隊成員)為受輔導園(所)之負責人、園(所)長或教師。   2.輔導人員(或團隊成員)為受輔導園(所)負責人或園(所)長之三親等內親屬。   (四)輔導內容及方式:   1.輔導內容: 以發展園(所)教學正常化為目標,提升教學專業特色、精進教學品質。   2.輔導方式:   (1)採多元方式進行輔導,如:進班觀察、小組或團體分享討論、教學示範演練及實作報告等,以協助教師提升教學品質;至辦理親職教育相關事宜、園(所)畢業典禮策劃及籌辦、節慶親子活動之參與、戶外教學、配合園(所)進行社區教學及安排教師校外參訪等非本計畫之補助範圍。   (2)園(所)之輔導計畫應與輔導人員討論,並經輔導人員確認後始得提報輔導計畫。輔導計畫內容應包括園(所)教學現況及待改進事項之分析、輔導目標、輔導具體內容與方式及預期成效。   (五)辦理原則: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得主動規劃全縣(市)分年輔導計畫或彙整個別園(所)所提計畫報部申請;學術機構(公立及私立大專院校幼教、幼保相關科系所及設有幼教學程之師資培育中心)亦得研擬計畫報部申請。   1.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報計畫申請者,得就下列方式擇一辦理:   (1)直轄市、縣(市)政府主動規劃:直轄市、縣(市)政府訂定整體輔導計畫,聘請學者、資深幼教人員到園輔導,並每一縣(市)每年以不超過五十園為原則,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報輔導計畫應含一定比例之托兒所。    (2)園(所)主動提計畫: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本部公告之期程接受各園(所)自提受輔計畫,彙整後報部審核,每一縣(市)每年以不超過五十園(所)為原則,所報輔導計畫應含一定比例之托兒所。   2.由學術機構提報計畫申請:學術機構與園(所)合作,並由各學術機構以整體機構為單位提列年度輔導計畫。   3.本方案執行期程自當年八月一日至次年七月三十一日。   (六)補助原則及內容:   1.推動本方案所需之業務費用,依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報計畫內容而定,每一縣(市)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十萬元,並得視實際情況及輔導園(所)數調整補助額度。   2.聘請學者、資深幼教人員入園(所)進入班級進行教學面向輔導,每一園(所)全年輔導次數至少七次,在園(所)總輔導時數不得少於三十小時,每年最高核予新臺幣六萬元。但離島及原住民地區之園(所),每園(所)每年最高得核予新臺幣十萬元。所核經費得視輔導次數及時數酌予調整。   (七)執行策略及方法:   1.申請輔導計畫之園(所)數逾全年度整體輔導預算數者,優先補助申請年數未逾二年之園(所)。   2.凡園(所)立案班級數五班以下(含五班)者,全園(所)班級皆需參與。   3.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學術機構依本部公告之期程提報年度計畫及經費需求表等相關資料,報部審核。   4.輔導時間:   本計畫係補助輔導人員入園(所)進入班級進行教學面向之輔導,以協助教師提升教學品質。因此教學輔導工作應分配於全學年度(當年八月一日至次年七月三十一日)執行,進班時間以上午為宜。   三、方案三:輔導園(所)進行專業認證評鑑前置輔導方案。    (一)輔導目的:依幼兒園專業認證評鑑指標之內涵,輔導園(所)建立系統化經營模式。   (二)輔導對象:各公立及已立案私立園(所)。   (三)輔導人員:專業認證評鑑研編小組相關成員。      (四)輔導內容及方式:   採多元方式進行輔導,如:進班觀察、小組或團體討論分享、教學示範演練及實作報告等,以協助園(所)瞭解專業認證評鑑指標之內涵,並建立「規劃(P)→執行(D)→檢核(C)→改進(A)」之自我改善循環機制。   (五)辦理原則:   1.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推薦一至二園,並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彙整園(所)填具之申請表函報本部審查。   2. 本方案執行期程自當年八月一日至次年七月三十一日。     (六)補助原則及內容:   每一園全年輔導次數至少十次,在園輔導時數不得少於五十小時,每年最高核予新臺幣十萬元,所核經費得視輔導次數及時數酌予調整;另補助園(所)因進行專業認證評鑑前置輔導購置之教學設備經費,每年最高核予新臺幣十萬元。   (七)執行策略及方法: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本部公告之期程提報申請表報部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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