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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強制工作與強制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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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0 條   有犯罪之習慣或因遊蕩或懶惰成習而犯罪者,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 所,強制工作。>>>C強制工作   A強制治療    第 285 條   明知自己有花柳病或麻瘋,隱瞞而與他人為猥褻之行為或姦淫,致傳染於 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B禁戒處分 第 88 條   施用毒品成癮者,於刑之執行前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禁戒。     第 89 條   因酗酒而犯罪,足認其已酗酒成癮並有再犯之虞者,於刑之執行前,令入 相當處所,施以禁戒。   D監護處分   第 87 條   因第十九條第一項之原因而不罰者,其情狀足認有再犯或有危害公共安全 之虞時,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 有第十九條第二項及第二十條之原因,其情狀足認有再犯或有危害公共安 全之虞時,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但必要 時,得於刑之執行前為之。     第 19 條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 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 減低者,得減輕其刑。 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第 20 條   瘖啞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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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強制工作不能辨識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執行前得減必要 時,得於刑之執行前為之施用毒品成癮明知有花柳病或麻瘋瘖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