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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徵收實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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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這樣解釋下來也許會有點無厘頭 就像莊祐誠回答所言 :某乙申請政府收購自己土地C,然後自己出錢買回。 我覺得要討論這個法條,應該回歸到一開始該法條的立法意旨。 稍微搜尋了該法條歷年來的法院判解... 大概是說要申請建築之用的這個人利用該法條得以以低價並由公權力的介入得強制徵收他人之土地。 所以才會加入被徵收之人(鄰接土地所有權人)也可有提出申請的權利, 反正鄰接土地所有權人就算因為申請而得自己預繳這筆承買價款,也總比被基地所有權人用低價購得該地要來的好。 因此我覺得這筆承買價款其實概念有點像是去法院申請假扣押時所要預繳的債權金(因為政府已經介入了)。 一來基地所有權人就得出等同承買價款的這個金額購地,或者二來一但其他利害關係人(暫時排除可能存在的他項權利人)於公告期間聲明異議,又可因此而進行公開標售。說不定價格會比承買價款來的更高(標售所得超過徵收補償者,其超過部分發給被徵收之原土地所有權人)。 另外如果此鄰接土地為公有地,依據裁判字號:92年台上字第978號內容所看,即便法條訂的是公告現值,也可認該宗土地或相鄰土地當期公告現值與市價顯不相當,而另行評定適當之讓售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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