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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抗辯權有兩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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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六十四條(同時履行抗辯權)   因契約互負債務者,於他方當事人未為對待給付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 。但自己有先為給付之義務者,不在此限。 他方當事人已為部分之給付時,依其情形,如拒絕自己之給付有違背誠 實及信用方法者,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     第二百六十五條(不安抗辯權)   當事人之一方,應向他方先為給付者,如他方之財產,於訂約後顯形減 少,有難為對待給付之虞時,如他方未為對待給付或提出擔保前,得拒 絕自己之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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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不安抗辯權同時履行抗辯權訂約後顯形減 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