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抗辯權的種類
(A)不安抗辯權: 指當事人之一方,應向他方先為給付者,如他方之財產,於訂約後顯形減少,有難為對待給付之虞時,如他方未為對待給付或提出擔保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民法第265條)。例如甲公司發包請你乙營造公司建築房屋,乙蓋到一半,遇到大環境不景氣,房市下跌,又被別人跳票,甲公司財產快速減少。此時,乙可以以甲可能有倒閉之虞,依據民法第265條主張不安抗辯權,要求甲提出對待給付先付乙錢或提供擔保,否則拒絕繼續蓋房屋。 (B)同時履行抗辯權: 當你的債權人請求你給付時,而他在同一契約中也有一個要給你的對待給付(也就是說你是他的債務人同時基於同一契約你也是他的債權人),所以當他對你請求時,你也可以對他同時請求。白話一點,就如我們常說的:「一手交錢,一手交貨!」 (C)先訴抗辯權: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其責任是「補充性」的,主要是代替主債務人履行債務,若主債務人有足夠資力清償,債權人只能向主債務人請求履行,不能直接向保證人請求,否則保證人可主張「先訴抗辯權」。
關鍵字:
向他方先為給付、
得拒絕自己之給付、
抗辯權的種類、
有難為對待給付之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