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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抵押權&應有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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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試題:16 甲、乙、丙、丁、戊、己共有 A 地,各有應有部分六分之一,甲將其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給庚,乙聲請法院裁判 分割。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共有人非經抵押權人庚之同意,不得分割共有物 (B)若庚不同意分割,則庚的抵押權於分割後仍存在於甲、乙、丙、丁、戊、己各共有人所分得的部分 (C)庚參與分割訴訟者,則分割後庚的抵押權存在於甲所分得的部分 (D)庚經乙、丙、丁、戊、己告知參加分割訴訟而未參加者,分割後庚的抵押權存在於甲所分得的部分 持分地設抵押權, 其抵押權存在於整塊地(因為地還沒分割清楚) 之後其中之一共有人說要分割時: 1. 抵押權人說不 ---> 分割後不影響抵押權原貌 (維持還沒分清楚的狀態, 抵押權存在於原來的整塊地) 2. 抵押權人同意或是參加分割訴訟---> 分割後,  抵押權只存在於分到的那部分 (因為抵押人也說要分清楚)    **通知抵押權人來參加分割訴訟卻不來, 就當是同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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