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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政府倫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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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於何年訂定《政府倫理法》,要求公務人員身體力行遵守官箴? (A) 西元 1978年 (B) 西元 1980年 (C) 西元 1992年 (D) 西元 1974年 ~解析 : 美國「學界」的「行政倫理法典」及「聯邦政府」之「倫理規定」: 一、美國「學界」的「行政倫理法典」: (一)「美國公共行政學會」( American Society for Public Administration ,簡稱 ASPA ) 最早在「1981年」的「全國理事會」會議中「訂定」若干「倫理原則」。 (二) 又於「1984年」4月8日「修正通過」為「十二條」之「倫理法典」( Code of Ethics ) 草案,繼而於「1985年」3月27日「通過」。 (三) 後於「1994年」作了「重大修改」,使之成為「更加詳盡」的「五大項三十二條」,其「五大項」為 : 1. 實踐「公共利益」( Serve the Public Interest )。 2. 尊重「憲法法律」( Respect Constitution and Law )。 3. 展現「個人廉潔」( Demonstrate Personal Integrity )。 4. 倡導「倫理組織」( Promote Ethical Organizations )。 5. 追求「專業卓越」( Strive for Professional Excellence )。 二、美國「聯邦政府」之「倫理規定」: (一)「美國」於「1978年」→ 制定《政府倫理法》( Ethics in Government Act )。 (二)「美國」於「1978年」→ 制定《文官改革法》( Civil Service Reform Act )。 (三)「美國」於「1997年」→ 制定「十四條」之《倫理行為通則》( General Principles of Ethical Conduc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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