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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政府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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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實踐行政倫理之策略》 ◎厲行「管理」、「政治」、「司法」和相關「監督」 1.  管理監督:「管理監督」即為「傳統的管理途徑」之「課責」 2.  政治監督:「立法監督」、「預算控制」、「職務輪調」、「代表性」與「大眾參與」、「公開化」、「陽光措施」、「利益衝突」。 3. 司法監督:由「法院」來保障「人民」及「行政人員」的「憲政權利」。 ◎建構「行政倫理典則」:1984年美國ASPA訂定「十二條行政倫理守則」,至1994年更將之更改為「五大項三十二條」 ◎成立調查委員會 ()◎陪養批判意識與舉發弊端 《管理監督》 其最基本的目的,即在達成所謂的「效率」(efficiency)、「經濟」(economy)和「效能」(effectiveness) 的3E和「組織」的「一致性」。在此途徑下有幾個強調的重點 : 1. 權力與責任關係必須明確界定。 2.  嚴格服從之必要性。 3. 有限之控制幅度。 4. 鼓勵部屬忠於組織和主管。 5. 仰賴正式的紀律制度。 6. 行政的內部稽核。 《政治監督》 1. 一般立法監督(國會監督)。 2. 預算控制(看守荷包之權)。 3. 職務輪調(防止過度專門化)。美國於1978年成立「資深文官職」(SES) 4. 代表性與大眾參與(促使行政人員的觀點更多元)。 5. 公開化(如:舉發弊端)。 6. 陽光措施(如:美國資訊自由法)。美國資訊自由法(the Freedom of Information Act)的建制 7. 利益衝突(如:旋轉門條款、「財產申報法」、「行政程序法」、「採購法」之制定)。(如) ◎強調在公部門之外,發展一套可以課責行政機關的機制。 《司法監督》 1. 學者羅爾(J.A. Rohr)所云:法院的所作所為,無異是向行政人員表明,其應尊重典章價值並負起責任,使之成為行政倫理的藍圖。 2. 司法監督相當重視依法行政和確保順服的執行機制。法律被視為倫理行政的最低門檻,若行政悖離最低門檻之規定,則有被懲處之虞。 司法監督相當重視依法行政和確保順服的執行機制。法律被視為倫理行政的最低門檻,若行政悖離最低門檻之規定,則有被懲處之虞。 《其他相關監督》 1. 包括監察監督、媒體監督與公民參與等多項,尤其是透過媒體舉發違法失職情事,往往效果極大。故媒體又被稱為社會的「第四權」。 2.  媒體對抗政府不法之最有名事件,為美國1972年的「水門事件」,導致美國總統尼克森於1974年任期未滿,請辭下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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