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政策分析與政策辯護
下列何者不屬戴依(T. R. Dye)所云之政策分析活動? (A) 政策的解釋、描述與瞭解 (B) 嚴謹的研究和科學的推理 (C) 政策價值的論證 (D) 檢定政策因果的一般命題 ANS : (C) ~解析 : 一、「政策分析」與「政策辯護」的「區別」: (一) 「政策學者」戴依 ( Dye ) 曾就「政策分析」與「政策辯護」( policy advocacy ) 兩種「概念」加以「區別」。 (二)「期間」涉及到「實然」( what is ) 與「應然」( ought to be ) 的「問題」: 1.「政策分析」: 「解釋」與「分析」各種「政策」的「因果關係」,是一個「實然」的「問題」,這是屬於「政策分析」。 2.「政策辯護」: 而「政府」究「應追求何種政策」或「對政策謀求何種改變」,則是「政策辯護」。 (三) 區別「政策分析」和「政策辯護」這「兩類概念」的「實益」,在指出 : 1. 從事「政策分析」時,應著重「科學」的、「系統」的「探索研究工具」與「方法」。 ※ 它屬於「客觀」的「解釋」與「敘述」。 2. 而「政策辯論」則「偏重」在 : (1)「政治上」的「謀略」; (2)「組織上」的「安排」; (3)「積極」的「行動」 (4)「妥協」的「技巧」。 ※ 它屬於「主觀」的「運作」與「主張」。 (四) 因此,根據此一「區分」,我們當可了解 : 1.「政策分析」屬於一種「科學的」、「知識的」活動; 2.「政策分析」的「目的」在「分析」: (1) 形成「各種公共政策」的「力量」; (2)「各種政策設計」的「結果」。 3.「政策分析」在「地位上」是「先」於「政策辯護」的。 二、「政策分析」( Policy Analysis ) : 乃是指「解釋不同政策」的「原因」( cause ) 與「結果」( consequence ) 之「活動」。換言之,其乃「著重」於「發展公共政策因果關係」之「有關科學知識」。而根據「政策學者」戴伊(Dye)的論點,認為「政策分析」應「包括」下列「三個要素 ( 特性 、活動、方法 )」: (一) 對於「政策」的「解釋」、「描述」與「瞭解」,而非「規範性」之「探討」: → (A) 1.「解釋」重於「診斷」。 2.「政策分析」著重於「解釋」而不在於「開處分」。 3.「政策分析」就是「解釋」與「描述」其「政府活動」的「原因」與「結果」,對於「政策」的「因果」做「系統化」與「科學化」的「研究」,並「尋求知識」的「可信性」與「類化性」。 4.「政策分析」不是對「政策」作「建議」,而是對「政策」作「明確」的「瞭解」,以便隨後「診斷政策」之「用」。 (二) 針對「政策」之「因果」「嚴謹 ( 嚴格 )」之「研究」和「科學」之「推理」: → (B) 1. 尋求「公共政策」的「因果關係」。 2.「政策分析」致力於「追求」其「公共政策」的「前因」與「後果」。 3. 針對「政策因果」進行「研究」和「推理」。 4.「政策分析」的「內涵」可「擴及」其「政策制定」、「政策執行」、「政策評估」的「整個過程」,其「分析範圍」不是僅在「政策制定階段」而已。 5.「尋求過程」包括使用「推論」的「科學標準」,因之「量化」的「方法」可作為「建立」此種「推論」的「方法」,但非「必要條件」= 尋求「知識」的「可信度」與「類化性」。 (三)「政策分析」致力於「不斷發展」與「檢定」相關「公共政策因果」的「一般命題」,以累積「普遍相關」的且「可靠」的「研究發現」: → (D) 1.「建立解釋」此一「因果關係」的「理論基礎」: 2.「檢定政策因果命題」以「累積相關研究發現」。 3.「政策分析」的「內涵」包括「政策決定研究」與「政策影響研究」。 4. 以此一「理論基礎」作為「日後解釋」其他「政策」的「依據」。 三、結論 : (一) 「政策分析」的「主要旨趣」是「解釋」,而不是「規範性」的「探討」。 (二)「政策分析」=「實證」的「政策分析」【「早期」對「公共政策」的「分析」都是以「經濟分析」的「模式」為「主」,因此又稱做「實證」的「政策分析」 ( 「客觀」 +「事實」 )】。 (三)「政策倡導」=「規範」的「政策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