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教師兼職機關(構)之範圍
教師兼職機關(構)之範圍如下: (一)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及已立案之私立學校。 (二)行政法人。 (三)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 1、公營、私營或公私合營之事業。 2、合於民法總則公益社團及財團之組織。 3、依其他法規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成立之事業或團體。 (四)與學校建立產學合作關係或政府、學校持有其股份之營利事業機構或團體。 前項第四款至營利事業機構或團體兼職者,以專科以上學校教師為限。
關鍵字:
行政法人、
公立學校及已立案之私立學校、
兼職機關、
學校持有其股份之營利事業機構或團體、
建立產學合作關係或政府、
政府機關、
政府機關(構、
教師兼職、
教師兼職機關(構)之範圍、
產學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