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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教師兼職機關(構)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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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兼職機關(構)之範圍如下: (一)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及已立案之私立學校。 (二)行政法人。 (三)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 1、公營、私營或公私合營之事業。 2、合於民法總則公益社團及財團之組織。 3、依其他法規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成立之事業或團體。 (四)與學校建立產學合作關係或政府、學校持有其股份之營利事業機構或團體。   前項第四款至營利事業機構或團體兼職者,以專科以上學校教師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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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行政法人公立學校及已立案之私立學校兼職機關學校持有其股份之營利事業機構或團體建立產學合作關係或政府政府機關政府機關(構教師兼職教師兼職機關(構)之範圍產學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