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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教師專業發展評鑑實施要點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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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補助辦理教師專業發展評鑑實施要點修正規定 一、 依據:依九十二年九月十三日及十四日教育部全國教育發展會議結論及建議事項辦理。 二、 目的:教育部為協助教師專業成長,增進教師專業素養,提升教學品質,以增進學生學習成果,特訂定本要點。 三、補助對象:(一) 直轄市、縣(市)政府(二)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三) 學術機構、全國及地方層級之教育團體(包括教師團體)等非營利型態民間團體。 四、辦理單位: (一) 主辦單位-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司-規劃、推動及輔導全國;協辦單位-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協助及督導全國 (二) 直轄市、縣(市)政府:負責規劃、推動及輔導地方 (三) 學校:辦理學校教師專業發展評鑑事宜。 (四) 學術機構、全國及地方層級之教育團體(包括教師團體)等非營利型態民間團體:依第十點規定規劃、辦理教師專業發展評鑑事宜。 五、辦理方式: (一) 辦理原則:1、採自願辦理為原則:由學校自願申請,及學校教師自願參加之方式辦理。 2、評鑑推動小組於推動教師專業發展評鑑工作時,應重視教師之參與。 3、 本要點係形成性評鑑,不得做為教師績效考核、不適任教師處理機制、教師進階(分級)制度之參據。 (二) 辦理形式:學校辦理形式分為逐年期、多年期與核心學校三種,其申請方式及內容依本部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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