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教師管教措施
教師得採取下列一般管教措施: (一)適當之正向管教措施 (二)口頭糾正。 (三)調整座位。 (四)要求口頭道歉或書面自省。 (五)列入日常生活表現紀錄。 (六)通知監護權人,協請處理。 (七)要求完成未完成之作業或工作。 (八)適當增加作業或工作。 (九)要求課餘從事可達成管教目的之公共服務(如學生破壞環境清潔,罰其打掃環境)。 (十)取消參加正式課程以外之活動。 (十一)經監護權人同意後,留置學生於課後輔導或參加輔導課程。 (十二)要求靜坐反省。 (十三)要求站立反省。但每次不得超過一堂課,每日累計不得超過兩小時。 (十四)在教學場所一隅,暫時讓學生與其他同學保持適當距離,並以兩堂課為限。 (十五)經其他教師同意,於行為當日,暫時轉送其他班級學習。 (十六)依該校學生獎懲規定及法定程序,予以書面懲處。
關鍵字:
教師管教措施、
取消參加正式課程以外之活動、
書面自省、
留置學生於課後輔導、
要求完成未完成之作業或工作、
調整座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