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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教師評審委員會&申訴評議委員會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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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本會之決議,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以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一、審查教師長期聘任事項,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並通過。二、審議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六款、第八款事項,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通過。本會為前項決議時,迴避之委員不計入該項決議案之出席委員人數。但為前項第一款決議時,迴避之委員不計入該項決議案之全體委員人數。 因為教師法102年有修法,所以這裡指的第六、第八款,已經變成新法的第七、第九款囉 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申評會委員應親自出席委員會議,經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議;評議決定應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其他事項之決議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委員會議為前項決議時,迴避之委員不計入出席委員人數。委員因故未能出席委員會議時,應於開會前向申評會請假。未經請假而連續未出席委員會議達十次者,得解聘之。 【整理】教評會:二分之一出席,二分之一通過。(一般決議)    三分之二出席,三分之二通過。(審查教師長期聘任事項)    三分之二出席,二分之一通過    (第七款-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第九款-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申評會:二分之一出席,三分之二通過。 感謝樓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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