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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教育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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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當做輔導的目標~但不是"終極目標" 根據教育基本法~~    從教育基本法的制定,以及相關教育法規的修訂來看,人民作為教育權主體、教育的目的在達成人的自我實現等現代教育潮流,已經逐步落實在法規範中。雖然尚有不少值得改進與修訂的立法工作,不過在社會已有高度共識的情況下,發生情勢逆轉而致立法倒退的,其可能性並不大。倒是法律規範與實際執行面常出現重大落差的情況,則頗值憂慮。問題的根源,或許在於學校組織的封閉性,教師缺乏理性溝通、對話的機制與作法。由於過去教育界習慣於便宜行事,以致於法治國「依法行政原則」一直無法落實在學校教育活動過程中,此一現象值得特別加以檢討。    如果我們肯認立憲主義的民主法治國家,其目的在保障人權,任何的國家作為必須以法律為依歸,則學校教育也應該依法行政、依法實施教育活動。學校教育的依法行政,有賴於教師清楚明瞭自己的權利義務、自己在學校教育申所肩負的責任。如果能有這樣的充份認知,那麼,教師的任何作為,都將以法律規範作為教育活動的主要依據,並以保障學生的自我實現,作為教育的終極目標,則教師也就不至於抱持抗拒改革的心態,而將戮力於推動教育革新,從而贏得全國民眾的信賴。 來源:http://study.naer.edu.tw/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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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教育基本法教育革新自我實現輔導的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