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教育部-社區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
社區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 【公布日期】101-07-18 【公布機關】教育部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十八日教育部臺參字第1010128897C號令訂定發布全文30條;並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辦法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離島、偏鄉或原住民族地區,具備下列各款要件之一者,得設立社區互助教保服務中心,提供二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教育及照顧服務(以下簡稱教保服務): 一、部落或國民小學學區內未設有公、私立幼兒園,且因地理條件限制,難以覓得符合幼兒園設立要件之場地及教保服務人員。 二、國民小學學區內已設有公、私立幼兒園者,因地理條件限制,幼兒難以至該學區內幼兒園接受教保服務。 前項社區互助教保服務中心,以招收幼兒三十人為限。但情形特殊,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關鍵字:
社區互助式、
社區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