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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新人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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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修 (一) : 「新人事制度」:一、「新人事制度」的「產生背景」: (一) 我國「傳統」的「簡薦委制」是屬於「品位分類制」。 (二) 而自「民國58年」起實施「職位分類制」,原期分批全國實施,後因部分機關施行「職位分類制度」存有困難,遂於民國62年修訂《公務職位分類法》,明定部分機關得不實施「職位分類」,形成「兩制並行」之局面。 二、「品位分類制」與「職位分類制」此「兩制並行」的「缺失」: (一) 兩種制度「寬嚴不一」。 (二)「等級結構」不同。 (三)「職務遷調」之「限制」不一致。 (四)「兩種制度」下的人員「權益不一」。 (五) 「簡薦委制」( 品位分類制 ) 之「官等」與「職位分類制」之「職等」,為了「事實需要」,「勉強相互比較」。 三、「新人事制度」的「要點」: (一) 為了解決「兩制並行」所發生的問題,經通盤檢討,根據過去實施經驗,取其所長,去其所短,「綜合設計」為一「新的人事制度」,自「民國 76年」1月16日「實施」,藉求「人事制度」之「統一」,而利「公務」之「推行」。 (二) 所謂「新人事制度」,乃融合「簡薦委制」( 品位分類制 ) 與「職位分類制」的 「優點」,捨棄兩制的「缺點」,把兩種制度「融合」而成的一種「人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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