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新股認股權
新股認購權之例外規定: 然而員工新股認購權,雖然是權利,但是公司法仍有下述例外情形,員工沒有新股認購權: 一、經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者。 二、公營事業發行新股。(經該公營事業之主管機關專案核定者,得保留;其保留股份,不得超過發行新股總數百分之十) 三、以公積或資產增值抵充,核發新股予原有股東者。(因為像資產增值抵充發行新股,原則上與員工貢獻較無關係,所以員工於此情形無新股認購權) 四、因合併他公司、分割、公司重整或公司法依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二(經董事會特別決議,與員工簽訂認股權契約)、第二百六十二條(公司債約定得轉換股份者)、第二百六十八條之一第一項而增發新股者。 (C)公司因合併而發行新股時,股東無新股認購權 (一)股東原則上有新股認購權 公司法第267條第三項規定,公司發行新股時,除依公司法第267條第一、二項保留員工優先承購之部分外,應公告及通知原有股東,按照原有股份比例儘先分認,並聲明逾期不認購者,喪失其權利;原有股東持有股飯比例不足分認一新股者,得合併共同認購或歸併一人認購;原有股東未認購者,得公開發行或洽由特定人認購(公§267Ⅲ)。 1.原則:除保留由員工優先承購之部分外,原有股東之新股優先認購權,係公司法所賦予之固有權,不得以章程或股東會之決議加以限制或剝奪。 2.例外:公司股東之新股認購權,於公司之通常發行新股時,始得享有。因此,公司因合併他公司或轉換公司債而發行新股時,股東無優先認購權(公§267Ⅶ)。 (D)公司因員工認股權憑證而發行新股時,股東無新股認購權? 公司之董事及監察人非屬員工,不得為員工認股權憑證給與之對象,惟若董事兼有公司員工之身份,則亦得基於員工身分而為員工認股權憑證給與之對象。 同上述,若股東兼有公司員工之身分,則股東有新股認購權 (D)選項,在考公司法第167條之二,應該改為: 公司因董事會特別決議,與員工簽訂認股權契約而發行新股時,股東無新股認購權
關鍵字:
新股認股權、
公司法、
公營事業、
公積、
員工優先承購、
董事會特別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