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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早期療育通報轉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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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內政部兒童局 http://www.cbi.gov.tw/CBI_2/internet/main/doc/doc_detail.aspx?uid=229&docid=1250(三)通報與轉介「通報轉介」是早期療育整個服務輸送流程的樞紐,2001年以後每年都有超過一萬名疑似發展遲緩兒童被通報而得到所需的服務。台灣發展遲緩兒童之通報採責任制,各類社會福利、教育及醫療單位等相關人員發現兒童有疑似發展遲緩問題時,應向兒童戶籍所在地之通報轉介中心進行通報。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32條規定「各類社會福利、教育及醫療機構,發現有疑似發展遲緩兒童,應通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應將接獲資料,建立檔案管理,並視其需要提供、轉介適當之服務」。當發現兒童有發展遲緩的現象需要協助之後,除了通報之外,並將資料予以建檔管理,更重要的是轉介到適當的服務單位,使個案能夠盡快得到相關協助。目前兒童局已輔導22個地方政府(含福建省金門縣及連江縣)設置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通報轉介中心,建立遲緩兒童各縣市之單一窗口,統籌彙整疑似發展遲緩兒童資料,辦理下列服務,以利各項轉介工作1.受理通報個案。2.協助轉介個案接受評估。3.安排療育服務。4.個案管理及定期追蹤。5.就學轉銜服務。6.個案再安置或結案。7.個案資料、評估報告、安置及服務情形之登錄作業及檔案管理。8.其他有關安置轉介諮詢、追蹤輔導及相關服務。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通報轉介中心的設置在形式上有公辦模式也有委外模式。公辦模式即通報轉介由縣市政府社會局負責受理通報業務,其他服務則民間團體承攬,委外模式是通報轉介及個管均由民間機構透過政府採購法承攬。這兩種業務辦理形式各有其優缺點,最大的差異在於,通報轉介工作由公部門來執行較具強制性的公權力,至於公設民營或委託服務的形式則較易掌握後續療育服務的安排與個案管理的追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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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早期療育通報轉介個案再安置或結案個案管理及定期追蹤協助轉介個案接受評估安排療育服務安置轉銜服務通報轉介工作由公部門來執行較具強制性的公權力遲緩兒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