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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智慧財產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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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修 (一) : 一、「中華民國」的「智慧財產法院」是依據中華民國《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所成立的「專業法院」,於「2008年」7月1日成立,現址位於新北市板橋區板橋車站大樓第3至5樓。 「」 二、依據《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條之規定,「智慧財產法院」管轄之案件有下列幾種: 依《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理條例》、《營業秘密法》、《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公平交易法》所「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益」所生之「第一審民事訴訟事件」及「第二審民事訴訟事件」。 三、因《刑法》第253條至第255條、第317條、第318條之罪或違反商標法、著作權法、公平交易法第35條第一項關於第20條第一項及第36條關於第19條第五款案件,不服「地方法院」依「通常審判」、「簡式審判」或「協商程序」所為之「第一審裁判」而「上訴」或「抗告」之「刑事案件」。但「少年刑事案件」,不在此限。 四、因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理條例、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公平交易法涉及智慧財產權所生之「第一審行政訴訟事件」及「強制執行事件」。 五、「其他依法律規定」或「經司法院指定」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之案件。 六、「特色智慧財產法院」的「特色」在於 : (一) 其為台灣「少數」的「專業法院」之一 ( 一般認為「少年法院」亦屬「專業法院」)。 (二) 另一方面,其打破過去「普通法院」與「行政法院」雙軌並行的法院體制,「智慧財產法院」可以「審理」與「智慧財產案件」有關的「民事訴訟」、「刑事訴訟」以及「行政爭訟事件」。 (三) 且另一方面,「智慧財產法院」中「同時存在」有「第一審」及「第二審」的「法院」: 1.民事第一審訴訟程序及行政訴訟簡易程序,以法官一人獨任行之; 2.民事、刑事第二審上訴、抗告程序及行政訴訟通常程序,以法官三人合議行之。 七、另外,依據官方表示,「智慧財產法院」自2008 年7月1日成立後,因「訴訟同軌」、「見解統一」,「積極審理」、迅速正確的解決有關智慧財產之法律紛爭,在各項業務有效運作下,成為「台灣」於「2009年」1月16日從「美國特別301一般觀察名單」除名的「關鍵原因」之一。 [ 資料來源 : 維基百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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