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最低稅負制
一、意義:為使適用租稅減免威定而繳納較低稅負勝制不用納稅之高所得個人及營利事業,都能繳納之基本稅額的一種制度。使有能力的納稅人,對國家財政有基本的貢獻,以維護租稅公平,確保國家稅收。 二、採行方式:在原稅制外,另行制定一套不同的計算公式,將租稅優惠項目還原成應納稅之稅基後,重新計算最低應納稅額。若一般所得稅額高出或等於基本稅額,則依一般所得稅額繳納;若一般所得稅額低於基本稅額,則依兩者之差額繳納。 特色:計算較為繁複,但卻是較為完整的稅制設計,具有"平行"的比較與選擇的特色。 施行國:美、韓、加、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