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最高限額抵押權
資料來源:天秤作法律網 最高限額抵押權 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其不動產為擔保,就債權人對債務人一定範圍內之不特定債權,在最高限額內設定之抵押權。倘日後債務人不清償債務,債權人得就該不動產在最高限額之內就不動產賣得之價金優先受償。實務上最高限額抵押於銀行貸款實務上最常用到。例如債務人甲要向乙銀行借錢,以其房屋向銀行設定5百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日後該筆不動產即須擔保5百萬元的限額內發生的所有債務。也就是說本金加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合計不得超過最高限額500萬元。超過部分沒有優先受償之權利。 資料來源: 法拍屋自救網 「最高限額抵押權」是什麼? 有時被拖累的保證人會忿忿不平的問:「我明明只擔保朋友的房貸,為什麼竟然連卡債也算在我頭上?」 這可能是因為其擔保的是「最高限額抵押權」,在其最高限額限定的範圍內,擔保一定範圍內的不特定債權。 比方說最高限額一百萬內,擔保一定範圍,如房貸、卡債、利息及違約金等。 或者會聽到暴跳如雷的保證人說:「我當時明明已經代為清償,都還光了,為什麼又有新的債務找我。」 有可能是保證人雖然通通代為清償了,可是並沒有拿清償證明到地政事務所塗銷最高限額抵押權,因最高限額抵押權的特性,仍然繼續擔保未來新增的債務,所以債務人繼續使用,保證人得繼續還債。
關鍵字:
不動產、
最高限額、
不特定債權、
債務人、
價金優先受償、
優先受償、
最高限額抵押權、
沒有優先受償、
第三人、
超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