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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最高限額抵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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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天秤作法律網 最高限額抵押權   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其不動產為擔保,就債權人對債務人一定範圍內之不特定債權,在最高限額內設定之抵押權。倘日後債務人不清償債務,債權人得就該不動產在最高限額之內就不動產賣得之價金優先受償。實務上最高限額抵押於銀行貸款實務上最常用到。例如債務人甲要向乙銀行借錢,以其房屋向銀行設定5百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日後該筆不動產即須擔保5百萬元的限額內發生的所有債務。也就是說本金加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合計不得超過最高限額500萬元。超過部分沒有優先受償之權利。         資料來源: 法拍屋自救網   「最高限額抵押權」是什麼? 有時被拖累的保證人會忿忿不平的問:「我明明只擔保朋友的房貸,為什麼竟然連卡債也算在我頭上?」   這可能是因為其擔保的是「最高限額抵押權」,在其最高限額限定的範圍內,擔保一定範圍內的不特定債權。 比方說最高限額一百萬內,擔保一定範圍,如房貸、卡債、利息及違約金等。   或者會聽到暴跳如雷的保證人說:「我當時明明已經代為清償,都還光了,為什麼又有新的債務找我。」 有可能是保證人雖然通通代為清償了,可是並沒有拿清償證明到地政事務所塗銷最高限額抵押權,因最高限額抵押權的特性,仍然繼續擔保未來新增的債務,所以債務人繼續使用,保證人得繼續還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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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不動產最高限額不特定債權債務人價金優先受償優先受償最高限額抵押權沒有優先受償第三人超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