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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 No.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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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管轄學校或機關應於接獲申請調查或檢舉後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或檢舉人是否受理。不受理之書面通知應依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三項規定敘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或檢舉人申復之期限及受理單位。   申請人或檢舉人於前項之期限內,未收到通知或接獲不受理通知之次日起二十日內,得以書面具明理由,向事件管轄學校或機關提出申復;其以言詞為之者,事件管轄學校或機關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請人或檢舉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前項不受理之申復以一次為限。   事件管轄學校或機關接獲申復後,應於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申復人申復結果。申復有理由者,應將申請調查或檢舉案交付性平會處理。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 第十四條 資料來源:http://www.6law.idv.tw/6law/law3/%E6%A0%A1%E5%9C%92%E6%80%A7%E4%BE%B5%E5%AE%B3%E6%80%A7%E9%A8%B7%E6%93%BE%E6%88%96%E6%80%A7%E9%9C%B8%E5%87%8C%E9%98%B2%E6%B2%BB%E6%BA%96%E5%89%8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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