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
第十五條學校或主管機關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 事件時,得成立調查小組調查之。調查小組以三人或五人為原則, 其成員之組成,依本法第三十條第三項之規定 前項第一款之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調查知能培訓,應由中央或直轄 市、縣(市)主管機關所設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負責規劃,其內容 應包括下列課程: 一、性侵害或性騷擾基本概念及相關法規。 二、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調查知能。 三、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處置程序。 四、其他由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建議之課程。 中央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定期培訓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 調查專業人員,並建立人才庫,提供各級學校或主管機關為延聘之 參考。
關鍵字:
性騷擾、
校園性侵害、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