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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校園霸凌防治準則第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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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疑似校園霸凌事件之被霸凌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以下簡稱申請人),得向 行為人於行為發生時所屬之學校(以下簡稱調查學校)申請調查;學校於 受理申請後,應於三日內召開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會議,開始處理程序 ,並於受理申請之次日起二個月內處理完畢,以書面通知申請人調查及處 理結果,並告知不服之救濟程序。 導師、任課教師或學校其他人員知有疑似校園霸凌事件時,應即通報校長 或學務單位,學校應就事件進行初步調查,並於三日內召開防制校園霸凌 因應小組會議,開始處理程序。 學校經學生、民眾之檢舉(以下簡稱檢舉人)或大眾傳播媒體、警政機關 、醫療或衛生福利機關(構)等之報導或通知,知有疑似校園霸凌事件時 ,應就事件進行初步調查,並於三日內召開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會議, 開始處理程序。 非調查學校接獲申請、通報、檢舉或通知,知有疑似校園霸凌事件時,除 依第二十一條規定通報外,應於三日內將事件移送調查學校處理,並通知 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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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三日內二個月內二個月內處理完畢校園霸凌防治準則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