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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校長的獎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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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條   校長之平時考核,應隨時根據具體事實,詳加記錄,如有合於獎懲標準之事蹟,並應予以獎勵或懲處。獎勵分嘉獎、記功、記大功;懲處分申誡、記過、記大過。其規定如下: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記一大功:   (一)從事教育文化工作,有特殊優良表現,為國爭光。   (二)研訂重要計畫或實驗方案,實施後對教育文化確有重大貢獻。   (三)執行重要政策或法令克服困難,圓滿達成任務。   (四)對教育重大困難問題,及時提出具體有效改進方案,圓滿解決。   (五)搶救重大災害,切合機宜,有具體效果。   (六)在惡劣環境下克盡職責,圓滿達成任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記一大過:   (一)違反法令,情節重大。   (二)故意曲解法令,致師生權益遭受重大損害。   (三)因重大過失貽誤公務,導致不良後果。   (四)言行不檢,致損害教育人員聲譽,情節重大。   (五)不按規定收取學雜費。   (六)不當推銷書刊、文具或其他物品。   (七)未依相關規定擅自辦理募捐。   (八)違法處罰學生,造成學生身心傷害,情節重大。   (九)執行職務知有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規定通報。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記功:   (一)革新改進教育業務,且努力推行,著有成效。   (二)對學校校務、設施,有長期發展計畫,且能切實執行,績效卓著。   (三)對偶發事件之預防或處理適當,因而避免或減少可能發生之損害。   (四)領導教職員工通力合作,校務有長足進步。   (五)經費運用得當,能以有限財力,獲得最大效益。   (六)鼓勵捐資興學,成績優良。   (七)其他優良事蹟足資表率。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記過:   (一)辦理教育業務,工作不力,影響計畫進度。   (二)有不當行為,致損害教育人員聲譽。   (三)對偶發事件之處理有明顯失職,致損害加重。   (四)違法處罰學生或不當管教學生,造成學生身心傷害。   (五)怠為處理教師違法處罰學生之懲處或對教職員工督導考核不實,致造成不良後果,情節較重。   (六)其他違反有關教育法令規定之事項。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嘉獎:   (一)恪遵政府政策,切實執行法規,成績優良。   (二)辦理重要計畫,成績優良。   (三)學生參加校內外各項活動、比賽,成績優良。   (四)對學生校內外生活輔導,熱心負責,成績優良。   (五)辦理學生健康、體能相關活動,成績優良。   (六)其他辦理有關教育工作,成績優良。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申誡:   (一)執行教育法規不力,有具體事實。   (二)處理業務失當,或督察不周,有具體事實。   (三)辦理重要計畫,成效欠佳。   (四)對學生輔導與管理工作,未能盡責。   (五)有不當行為致有損校譽。   (六)違法處罰學生情節輕微或不當管教學生經令其改善仍未改善。   (七)其他依法規辦理有關教育工作不力,有具體事實。   (八)其他違反有關教育法令規定之事項,情節輕微。     前項第三款至第六款所列記功、記過、嘉獎、申誡之規定,得視其情節,核予一次或二次之獎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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