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正犯與共犯之區分
正犯與共犯之區分,學說通說與實務現今見解有所不同,分述如下: 1. 學說通說:犯罪支配理論。 基本原則以支配力為準。正犯係指對於整個犯罪流程,具有操縱性之犯罪支配地位之人,對於是否從事犯罪與如何進行犯罪,以及對於犯罪之結果與目的均具有決定性之角色或地位。而其類型化的結果,則直接正犯是行為支配、間接正犯是意思支配、共同正犯是功能性支配。此理論例外於己手犯、義務犯及純正特別犯不適用之。 2. 實務:主、客觀擇一標準說。 最高法院二十五年上字第2253號刑事判例:「現行刑法關於正犯、從犯之區別,本院所採見解,係以其主觀之犯意及客觀之犯行為標準,凡以自己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無論其所參與者是否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皆為正犯,其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其所參與者,苟係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亦為正犯,必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其所參與者又為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始為從犯。」
關鍵字:
以其主觀之犯意及客觀之犯行為標準、
共同正犯是功能性支配、
犯罪支配理論、
直接正犯是行為支配、
間接正犯是意思支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