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民事訴訟法
民事訴訟法第220條 裁判除本法有規定應用判決者外,以裁定行之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一項有列出應以裁定駁回的範圍 基本上裁定駁回有幾種情形,分列如下: 1.該管法院無管轄權 2.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之能力 3.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代理 4.訴訟代理人起訴,但訴訟代理人代理權欠缺 5.起訴不合程式或要件(ex:地址寫錯又不補正) 6.有一事不再理或已經撤回的情 以上六點若有補正情形,審判長應定期限補正,到時仍未補正和本來就沒有補正的情形,須以裁定駁回。 另外根據民事訴訟法249條二項: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律上顯無理由 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 裁定與判決的不同 1.裁定不用經過言詞辯論程序,判決大多數要經由言詞辯論程序,(本題是例外) 通常裁定多形式式上(程序、標的錯誤)的問題,判決才是因為實質上(事實、法律)的問題 2.判決有既判力 同一事實不可以再起訴 只可以上訴 但是裁定沒有這個效力,如果被裁定駁回,還是可以 從第一審法院起訴這是效力上最大的不同 引用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607010604832
關鍵字:
民事訴訟法、
裁定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