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民意代表的分類
對於民意代表,我們可做以下幾種不同的分類:(註十三) (一) 就民意代表的目的性角色區分: 1.固守儀式者(ritualists): 自認其角色在依據立法的程序和規則從事 立法工作。 2.代言人(tribunes): 自認自己是民意的喉舌。 3.創新者(inventors):自認自己的角色是在創造及擬定公共政策。 4.掮客(broker): 自認自己的角色是在各衝突的利益間達成妥協的結果。 5.機會主義者(opportunists): 此類人員只符合身分角色的最低要求, 而利用民意代表的身分去獲取最大的個人或政治上的利益。 (二) 就民意代表對利益團体活動的取向區分: 1.促進者(facilitators): 知悉利益團体的活動並友善待之。 2.抗拒者(resister): 知悉利益團体的活動並敵視之。 3.中立者(neutrals): 或是對利益團体的活動所知不多;或是對其無強 烈的反應。 (三) 就民意代表的取向區分: 1.自主型(trustees): 自認為基於原則作決定, 不偏向任何一個特殊選 區的利益。 2.委任型(delegates):自認為應當一直依據自己的選區意志投票。 3.政治型(politicos):自認為同時表現自主型與委任型角色取向者。
關鍵字:
利益團体活動的取向、
取向、
掮客、
政治型、
民意代表、
民意代表對利益團体活動的取向、
民意代表的取向、
民意代表的目的性、
目的性角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