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民法可歸責事由
~補充相關考題 : Q.債權人遲延中,債務人之責任為何? (A)僅就故意或重大過失負責 (B)僅就不可抗力負責 (C)僅就事變責任負責 (D)僅就故意負責 ~解析 :民法第237條(債務人責任之減輕) 在債權人遲延中,債務人僅就故意或重大過失,負其責任。 ~精修 : 民法將「可歸責事由」分類如下:[就此題說明] ~~~~~~~~~~~~~~~~~~~~~~~~~~~~~~~~~~~~~~~~~~~~~~~~~~~ 故意 重大過失 具體輕過失 抽象輕過失 通常事變 不可抗力 輕率程度: 重<------------------------------>輕 歸責程度: 輕<------------------------------>重 ~更深入精修 :責任分為: 一、故意 : 明知且有意。→ 在「債權人」遲延中,「債務人」僅就「故意」,負其責任。 二、過失 : (一)重大過失 : 欠缺一般人處理事務之注意。(大一) → 在「債權人」遲延中,「債務人」僅就「重大過失」,負其責任。 (二)輕過失 : 1.具體輕過失 : 欠缺處理自己事務之注意。 2.抽象輕過失 : 欠缺善良管理人之注意。 三、無過失 : (一)一般事變 = 通常事變 : 尚能預見、尚能避免、尚能克服的自然、社會現象客觀情況。 (二)不可抗力 = 非常事變 : 不能預見、不可避免、不能克服的自然、社會現象客觀情況(例如,地震、海嘯、颱風、水災等等)。
關鍵字:
重大過失、
一般事變 、
不可抗力、
債務人、
債權人、
債權人遲延、
具體輕過失、
可歸責事由、
抽象輕過失、
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