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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民法第262條(解除權之消滅~受領物不能返還或種類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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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六十二條(解除權之消滅--受領物不能返還或種類變更)   有解除權人,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其所受領之給付物有毀損、滅 失或其他情形不能返還者,解除權消滅(D);因加工或改造,將所受領之給 付物變其種類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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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受領物不能返還種類變更加工或改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因加工或改造民法第262條解除權解除權之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