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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262條(解除權之消滅~受領物不能返還或種類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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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民法第262條(解除權之消滅~受領物不能返還或種類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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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六十二條(解除權之消滅--受領物不能返還或種類變更) 有解除權人,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其所受領之給付物有毀損、滅 失或其他情形不能返還者,解除權消滅(D);因加工或改造,將所受領之給 付物變其種類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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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
受領物不能返還
、
種類變更
、
加工或改造
、
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
、
因加工或改造
、
民法第262條
、
解除權
、
解除權之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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