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告】5/13(一)起,第三階段頁面上方功能列以及下方資訊全面更換新版。 前往查看
線上筆記功能 將於2024/1/1 移除,請至課程與筆記使用新版筆記功能

主題:民法129消滅時效中斷


想要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民法129條:「消滅時效,因左列事由而中斷:一、請求。二、承認。三、起訴。左列事項與起訴有同一效力:一、依督促程序,聲請發支付命令。二、聲請調解或提付仲裁。三、申報和解債權或破產債權。四、告知訴訟。五、開始執行行為或聲請強制執行。」 應該這樣說比較容易理解,假如甲沒有承認或是沒有跟租車公司協議成功要賠償50萬元,租車公司也沒有後續去提告導致甲被因侵權行為起訴的話,經過2年,則損害賠償請求權因時效完成而消滅。但是因為甲已經承認,雙方協議賠償50萬元,故損害賠償請求權已經中斷。所以租車公司接下來應該做的動作,就是在他們雙方協議這50萬元的清償期限屆滿後,向甲請求償還50萬的一般債權。租車公司假如15年沒有做這個動作的話,則此一般債權的請求權時效完成而消滅。 至於你提到如何判斷損害賠償請求權已經轉為一般債權?甲既然有欠租車公司50萬,表示雙方必定有簽和解書或是借據、本票之類的,所以事後若是甲一直不還錢,租車公司訴之標的自然是以他們所簽的東西為標的的債務請求即可。 以上都是我個人的見解啦,若是有其他不同的看法,歡迎一起研究!

想要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關鍵字:消滅時效中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