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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決策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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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種決策途徑 ~精修 (一) : 一、「政治性決策途徑」( Political Decision-making Approach ) : (一) 為納那亞南 ( Narayanan ) 與費黑 ( Fahey ) 所倡,認為任何一位政策「決策者」與「參與者」,對「決策」只有「部分」的「影響力」。 (二)「最終」的「決策結果」乃是「參與者互動行為」下的「產物」,只有取得「權力基礎」並「運用權力」來「影響政策結果」,以「實現自己」的「利益」或「意見」。 (三) 一般「政治人物」所「慣用」的「途徑」,鑑於「政府機關」大多數的「政策方案」或「計畫」是由「政治上」、「經濟上」、「社會上」、「學術上」居於「優勢地位者」把持的「互動關係」所「制定」出來的,因為他們擁有「錢權地位」的「絕對影響力」,形成另一種「強勢」的「專業科層制」的「獨裁」,進行「不理性」、「不科學」、「不客觀」的「成本效益分析」( CBS ) 所做出的「決策」。 (四) 由於這型途徑幾乎是「不按牌理出牌」的「決策行為模式」,其在「理論上」是「不可採行」的,但在「實務上」卻能「很快解決當前不良結構」的「問題」,這也必定會衍生更多無以彌補的各類型錯誤,反而可能弄巧成拙。 二、「漸進決策途徑」( Incremental Decision-making Approach ) : (一) 為美國耶魯大學社會科學研究所教授林布隆 ( Lindblom ) 所提出的論點。 (二) 認為在「民主多元社會」中,「政策制定」乃是各種「不同黨派」( 包括「利益團體」) 間「討價還價」、「交易協商」的「妥協結果」-雖「不滿意」但「可以接受」。 (三) 該途徑強調「決策者」應「著重」於「既有」的「政策」或「計畫」,尋找「漸進性」的「替代方案」,而「不對現狀」作「大幅度變動」。 (四) 換言之,「新政策」或「新計畫」只是對「過去」稍作「漸進式修正」,即對「不符需求部分枝微末節」的「修改」,即其「整體」上「無任何更動」而「保持現狀」( status quo )亦稱之為「枝節途徑」,又稱「調適科學」( The science of muddling through ),「漸進」又有「調適」的「作用」,亦合稱為「漸進調適」( branch approach ),乃是一種「不連續」的「漸進主義理論」( Disjointed-Incrementalism ) 。 (五) 依據林布隆 ( Lindblom ) 的觀點,「公共問題」是「解決社會病態」與「界定社會病態」,其「較少」對「未來」有「完整界定」。 (六)「漸進決策途徑」的「基本假定」有: 1.「決策者」必須接受「過去政策」的「合法性」( legitimacy ); 2. 為「降低衝突」而在「政治面」可採「權變」或「權宜」措施; 3.「決策者本身」並非「價值極大化」,而是「現狀滿足」者; 4.「」目標(ends)選擇和「」手段(means)分析緊密交織; 5. 容許「目標」和「手段」的「順序」因「問題界定需要」而「調整」; 6. 為「改善現行政策缺失」而「設計補偏救弊」的「措施」; 7. 為「分段執行」的「理性廣博計畫」。 ※  由此可知:「漸進決策途徑」僅適於「既有政策」之「修正」,不能對「新政策」而「有所因應」。 (七)「漸進決策途徑」的「具體作法」則有: 1. 是應「同時」考慮「目標」與「手段」的「選擇」,必要時可「修改目標」以「迎合手段」; 2. 是只是「尋找」與「既有政策稍有不同」的「備選方案」,而「不找尋全盤改變」的「備選方案」; 3. 是「僅考慮少數可代替現狀」的「備選方案」,而「不考慮所有可能達成」的「方案」; 4. 是對「每一備選方案」僅「考慮少數幾項後果」,而「不考慮所有可能」的「後果」; 5. 是對「每一個問題不斷重新界定」,並「尋求解決方案」,而「非問題一經決定即不再變動」; 6. 是強調「無最佳」或「無最正確」的「方案」,只有「比較符合實際需要」的「方案」,亦即「大家一致同意」的「方案」,就是一個「好方案」; 7. 是「必要時可修改目標」以「迎合手段」。 ※「漸進決策途徑」可「避免決策者獨斷專行」;對「廣大社會」具有「很高」的「穩定性」;對「開發中國家」而言,可「降低不確定風險」;對「思想」與「行動」的「概括方式」,建立「政策制定」的「正規模式」。 (八) 然而,「漸進決策途徑」被「批評」為「太保守」,易導致「社會不公正」,但當「政策情勢劇變」而「無法及時」做出「重大決策」時,「先求有後求好」的「意見」就會「不斷出現」,仍可「適於」處理「不良結構」的「政策問題」。 (九) 仍多數學者對於「漸進決策途徑」的「批評」則是: 1.「漸進途徑」經由「協商議價」方式「所達」的「決策」( 如「立法院黨團協商」機制 ),「不應」為「理想決策模式」,這只代表「利益團體」、「壓力團體」的「權力」與「資源分配」,並「非」代表「全民利益」; 2.「漸進途徑」只著重「短程目標」,只從「過去政策」做「有限」的「修正調整」,而「忽視」社會「創新需求」,被批評為「親惰性派」( pro-inertia )、「反創新派」( anti-innovation )等「意識型態」的「幫凶」; 3.「漸進途徑」無法「適用」於「較重大」與「較基本」的「決策情況」; 4.「漸進途徑」除「無法明白」區分「基本決定」與「非基本決定」之外,若「可」區分而也僅適於「非基本決定」,但「實際情況」中的「基本決定數目」和「角色」大於該途徑所宣稱的,若「決策者」僅求「漸進修改」,則會陷於「漂泊不定」和「缺乏方向」的「狀態」; 5.「漸進途徑」無法應付「快速經濟成長」下所「產生」的「問題」而「解決」。 ※簡言之,卓爾 ( Dror ) 對「漸進決策途徑」的「批評」則為:「蕭規曹隨」而「無創意」又「保守」,其「過度分權化」而使「決策範圍受限」且「無法因應劇烈」的「政策變遷」。 三、「垃圾桶決策模式」( Garbage Can Model of Decision Making ) : (一) 為美國學者柯漢 ( Cohen ) 、馬區 ( March ) 以及歐爾森 ( Olson ) 等人在「組織選擇的垃圾模式」( A Garbage Can Model of Organizational Choice, 1972 ) 和「組織模糊與選擇」( Ambiguity and Choice in Organization, 1976 )等文中所提出的論點。 (二) 認為「機關組織」的「決策」通常並「非」是經過「理性思考計算」之「後」的「結果」,實際上是「決策者」在「決策過程」中「不經意碰到」的一項「產出結果」。 (三) 亦即認為「機關組織」如同一個由「問題」、「解決方案」、「參與者」、及「選擇機會」四者「混合」而成的「垃圾桶」。 (四) 這個「機關組織」最後所「產生」的「決策」如何,端視 : 1.「問題」是否「正好」碰到「解決方案」? 2.「解決方案」是否符合「參與者利益」? 3.「決策者」是否「有機會同時」發現「問題」與「解決方案」而定? ※ 此模式認為「組織決策」並「無次序性」,各「決策要素」間,彼此間並「無一致」的「邏輯演繹關係」,其「決策」的「形成」只是「機會」所「造成」的。 (五) 「垃圾桶決策途徑」具有「三項特質」: 1. 有「問題」的「偏好」( problematic preferences ); 2.「不明確」的「技術」( unclear technology ); 3.「流動性」的「參與」( fluid participation )。 (六)「有問題的偏好」意指選民「不確定自己」的「偏好」,而「政治人物」也「無法」或「不願」為「不明」的「偏好」界定「決策目標」,導致選民之間「偏好不同」而「互相衝突」;換言之,「偏好」經由「行動」而「形成」,非基於「偏好」才採取「行動」。 (七)「不明確的技術」是指「組織成員」對「組織運作過程」並「不瞭解」,僅「約略」或「片斷」知道「自己如何工作」,及「自己」與「組織」的「關係」,多半採取「錯誤嘗試」、「經驗學習」、「以實際觀點處理危機事件」等方式「面對工作」。 (八)「流動性的參與」則是在「決策過程」中,「參與者」因「職務調動性高」,人員「替換率高」的「組織」。 ※ 顯然我國「立法院」的許多「政策制定過程」,即為「垃圾桶決策模式」的「實例」。 (九)「垃圾桶決策模式」適用於「組織」的「決策」為「混亂」而非「嚴密步驟」下的「結果」,當事件「很難界定」及「複雜」時,「決策」、「問題」及「解決方案」則形成「各自事件」,這也將會產生「三種可能結果」: 1. 達成「協議」( Resolution ); 2. 做出的決策「無意義」( Oversight ); 3.「無決策」可言 ( Flight )。 (十) 於是金頓 ( Kingdom, 1995 ) 對「垃圾桶決策模式」提出「修正版」,金頓 ( Kingdom ) 認為「組織決策過程」由下列「三項支流」所「構成」: 1.「問題確認」為吸引「民眾」及「官員」的「注意」; 2.「政策提案」的「形成」與「精緻化」是透過各「領域專家」所「構成」的「政策社群」( policy community ) 進行「討論」、「篩選」、「修正」等; 3.「政治運作狀況」,如「國家政治氣候」、「民意趨向」、「選舉結果」、「行政變革」、「國會」的「黨派分布、「利益團體」的「壓力」等。 ※「政策制定」之「最後決策取決」於「三者匯流」成「政策窗」( policy window )的「打開時機」,其「稍縱即逝」,故「決策者」或「政策分析者」或「參與者」都會「設法開啟政策窗」的「短暫時機」,制定所「偏好」的「政策」。 四、「混合掃瞄決策途徑」( Mixed-Scanning Decision-making Approach ) : (一) 為美國社會學家艾賽尼 ( Etzioni ) 於美國著名期刊《公共行政評論》(Public Administration Review, December, 1967)發表乙篇名為「混合掃瞄:決策的第三途徑」( Mixed-Scanning: A Third Approach to Decision-Making ) 所提出的論點。 (二) 艾賽尼 ( Etzioni ) 認為「理性廣博決策途徑」過於「理想化」,以致「超越決策者」的「智識範圍」和「能力範圍」;而「漸進決策途徑」則是「過於保守」,無法觸及「社會」的「核心問題」,不敷「快速變遷」的「社會需求」,故將「兩者綜合運用」而成「可操作化」的「混合掃瞄決策途徑」。 (三) 當「決策者」面臨「決策情境」時,將「問題」分成「兩個層次」處理 : 1.「高層次」( high order ) 採「理性途徑」,而「低層次」則採「漸進途徑」; 2.「每一層次」各具有「不同」的「資訊詳盡程度」與「涵蓋範圍」,如何辨識「詳盡」與「簡略」的「層次」,端視「時間」、「地點」、「人力」、「物力」、「財力」及「問題本質」等而定; 3.「同時」得「考慮」這些因素「彼此之間互相替代」所造成「犧牲」的「情境」,其「具體作法」如下: (1)「決策者」先設法區分「基本決定」與「漸進決定」的「層次」; (2)「決策者」依照他對「目標」的「看法」,尋找「主要」的「備選方案」,然後做出「初步決定」,其「過程可以不必」如「理性途徑」所強調的那麼「詳細」和「專精」; (3)「決策者」按照「初步決定」的「實質內涵」做成「漸進決定」,以使「政策方案實際可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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