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決算
憲法105條 審計長應於行政院提出決算後三個月內,依法完成其審核,並提出審核報告於立法院 決算法 第二十六條之一(審計長之查核報告) 審計長應於會計年度中將政府之半年結算報告,於政府提出後一個月內完成其查核,並提出查核報告於立法院。 第二十七條(立法院對審核報告之審議) 立法院對於審核報告中有關預算之執行、政策之實施及特別事件之審核、救濟等事項,予以審議。 立法院審議時,審計長應答覆質詢,並提供資料,對原編造決算之機關,於必要時,亦得通知其列席備詢,或提供資料。 第二十八條(總決算最終審定數額表之公告) 立法院應於審核報告送達後一年內完成其審議,如未完成,視同審議通過。 總決算最終審定數額表,由立法院審議通過後,送交監察院,由監察院咨請總統公告;其中應守秘密之部分,不予公告。
關鍵字:
決算、
一個月、
一年內完成、
三個月內、
其列席備詢、
半年、
審核、
政府、
立法院、
總預算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