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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目: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
章節:
主題:法學-刑法:偽造/變造私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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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法學-刑法:偽造/變造私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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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半民眾所說且常遇到的偽造文書罪指的都是刑法第210條的偽造變造私文書罪:「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本罪的行為有二個,一個是偽造私文書,另外一個是變造私文書,且要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始可能構成本罪。以下分別討論本罪之成立要件:1、偽造私文書:偽造私文書是指沒有製作權的人,製作虛偽的私文書。所謂「虛偽的私文書」是指非出於私文書上所示的作成名義人的文書,也就是說對外足以詐騙別人,使別人認為此虛偽的文書,是與作成名義人具有同一性的文書。(1) 行為人必須是沒有製作權的人,而假冒或捏造他人名義製作私文書。(2) 作成名義人的同一性若將有制作權者簽名蓋章之空白文書,移作別用,則其始本無文書之內容存在,即非就其真實內容加以變更,自屬文書之偽造行為2、變造私文書:是指無權修改私文書內容之人,擅自更改真實文書的內容,故原本變造行為的客體必須是真實的私文書。(1) 無權修改內容者的竄改:行為人必須是沒有權限修改私文書內容之人。(2) 就真實文書加以竄改:行為人必須就本來為真實的私文書加以竄改,所以說變造文書是指不變更原有文書的本質,僅就文書的內容加以更改。(3) 真實文書的文書品質並未消失:真實私文書的內容經行為人竄改後,其證明資格和文書品質,並沒有因此而完全消失,始屬變造。如果已經完全消失的話,則屬偽造。3、變造或偽造私文書的結果,必須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才可能成立本罪。足以生損害並不以實際上真的發生損害為必要,只要有足生損害之可能,即可。4、行為人主觀上必須具備偽造或變造私文書的故意。1.私文書,就是發文的人是由自然人(個人)或是法人(公司或社會團體)所作的文書,不論收件的人是政府機關或是其他自然人 (個人)或是其他的法人,都算是私文書。 例如,由您具狀向政府陳情政府協助處理某一件事情的文書。 2.準私文書,就是這個文書還在製作當中,可以成為私文書的文書 例如:由您具狀向政府陳情政府協助處理某一件事情,但還在撰寫當中,一旦寫完了,就可以成為私文書,還沒有寫完的,而可預見未來可成為文書的,就是準私文書。3.甲將 A 已經簽名蓋章之空白契約->偽造 未經 A 之許可擅自填載契約內容->私文書 4.舉例支票前面填金額—偽造有價證卷後面冒用簽名/背書—偽造文書偽造信用卡—偽造有價證卷購入偽造的信用卡並於卡後偽造簽名—偽造私文書塗改為中獎刮刮樂彩券—偽造有價證券.因為未中獎已無價值是廢紙.串改上面數字等同於偽造;中小獎改中大獎=變造塗改統一發票號碼—變造私文書.統一發票屬於私文書性質,性質是收據,塗改號碼去兌獎✔偽造有價證券吸收(大於)行使偽造有價證券✔偽造有價證券吸收偽造印文✔行使偽造文書 大於 偽造文書貨幣、有價證券:偽造>行使 (偽造通用貨幣比較嚴重,所以偽造吸收行使、收集、交付)文書:行使>偽造 (偽造的文書若不行使也沒有作用,所以行使吸收偽造)✔盜用印章 不等於盜用印文 但是盜用印章會吸收掉盜用印文 只論盜用印章行動電話之序號與內碼→準私文書盜拷至自己之行動電話中→本質已改變→偽造偽造:無製作權而製作 (本質改變)例如:改樂透→未中獎的彩券本身無價值(廢紙一張),改完彩券號碼可以換錢→本質變了→偽造有價證券 變造:無變更權而就原物進行部分變更 (本質不變)例如:改發票→發票收執聯原有的銷貨憑證本質並未喪失→本質沒變→變造私文書*貨幣:包括紙幣、貨幣(指新台幣)、銀行券*有價證券:如美金、外幣、支票、刮刮樂、公債券、股票*文書種類:包括私文書、公文書、特種文書 私文書(契約書、統一發票、支票背面的背書、信用卡背面簽名) 公文書(指公務員職務製作的文書) 特種文書(護照、身分證、駕照、車牌、證書、通行證(工作證) 準文書(物品上的文字、符號、設備編號、引擎號碼、出廠證明)*偽造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罪:偽造/盜用印章、印文、署押(簽名)、偷簽聯絡簿信用卡簽單→偽造署押(217條)信用卡背面簽名→偽造私文書(211條)引擎號碼→準私文書車牌號碼→特種文書支票→有價證券支票後背書→私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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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
甲將中小獎之刮刮樂彩券,塗改部分號碼後,佯稱為中大獎之彩券前去領取獎金。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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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以精密影印之方式,製作大量之美元假鈔,甲成立下列何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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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假冒 A 之代理人名義,擅自製作以 A 為契約當事人,自己為代理人之買賣契約,甲成立下列何罪名?
、
甲受 A 之委託持 A 已簽名但未填寫金額之支票,用以支付對 B 之貨款,惟甲逾越授權範圍,填寫 2 倍之金額,自行使用該支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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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將他人行動電話之序號與內碼盜拷至自己之行動電話中。依實務見解,甲成立下列何罪名? (A)偽造署押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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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將未中獎之刮刮樂彩券,塗改部分號碼後,佯稱為中獎彩券前去領取獎金。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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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擅以實際上並不存在之人的名義製作一份私文書,甲成立下列何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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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擅以已經死亡之 A 之名義製作一內容不實之私文書,甲成立下列何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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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擅以已經死亡之 A 之名義製作一內容不實之私文書,甲成立下列何罪名? (A)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 (B)變造準私文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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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未經乙之同意,在支票背面假造乙之背書,依實務見解,甲成立下列何罪名? (A)偽造有價證券罪 (B)變造有價證券罪 (C)偽造私文書罪 (D)偽造準私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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