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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的派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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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法學的派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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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法學派: 傳統的概念論和形式主義法學所強調的法律邏輯是虛構的幻想﹔法官要忠於成文法規定﹐但在規定含糊不清﹐或在立法者顯然也不會接受這種規定時﹐法官應有創造法律的某種自由裁量權﹐根據正義原則進行判決。 目的法學派: 也被稱為目的法學或利益法學。為了獲得公正的判決﹐法官對一定法律﹐必須首先確定什麼是立法者所要保護的利益。法官決不應象一台按照邏輯機械法則運行的法律自動售貨機﹐而應是獨立思考的立法者的助手﹐他不僅應注意法律條文的字句﹐而且要通過親自對有關利益的考察去掌握立法者的意圖﹐對法律作出評價。法學的任務也在於通過法律和社會生活的研究來促進法官完成這一任務。 純粹法學派: 又稱規範法學派,將法當作“純粹”的、獨立自在的規範體系進行研究。由於他最初在維也納大學任教時傳播這一學說,故又稱維也納法學派。純粹法學僅限於分析各種實在法律規範的結構和關係,既不探討法與經濟、政治、道德等因素的關係,也不涉及人們實際上如何行為。其根據是﹕法學作為一門學科,只研究它的對象實際上是什麼,而不是根據特定的價值準則來決定它應該或不應該如何。 歷史法學派 : 強調民族精神﹐主張繼承歷史傳統﹐重視習慣法﹐反對制定普遍適用的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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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
歷史法學派
、
純粹法學派
、
自由法學派
、
不僅應注意法律條文的字句﹐而且要通過親自對有關利益的考察去掌握立法者的意圖﹐對法律作出評價
、
不探討法與經濟、政治、道德等因素的關係
、
概念論
、
民族精神
、
法官應有創造法律的某種自由裁量權
、
目的法學
、
目的法學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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